关于农村一事一议,就我自己的了解,简单地谈一下,供参考。
为什么要实行农村一事一议呢?我的理解是,国家取消了农业税及附加和农村劳动积累工、义务工,村级公益事业建设缺少了主要资金来源和劳动力支持。
由于我国大部分地区经济发展相对落后、村级集体积累较少、农民参与性积极性不高。这样一来,使一些地方农民行路难、吃水难、居住环境差的问题难以得到改善,农村基础设施薄弱、社会发展滞后,也就成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发展的重要障碍。
国家为了解决这一根本问题,通过探索与实践,逐步建立了以政府补助为引导,村民筹资和财政将奖补相结合来兴办村级公益事业的长效机制,进一步加大了政府对农村公益事业建设的投入力度,这就是农村的一事一议制度。
通过以上可以得知,一事一议就是上级为支持村级公益事业的发展而采取的一种措施,其建设资金来源有两项,一是村民筹资。二是财政奖补。题主所说的收取的一事一议的钱,其实就是在一事一议的实施过程中,村民的筹资部分。
那么,村民筹集的这部分钱干嘛用了?前边已经说得非常清楚了,就是与财政奖补资金一起,用在建设村级公益事业上了,如村里修路、铺设自来水管道、改善村民的居住环境等等。
在我们当地,地方政府对于农村一事一议资金的使用有着非常严格的规定与要求,如原则上每年度每个项目村最高限额不得超过30万元,对于一事一议项目的自筹资金,原则上每个项目村每人不得超过30元。
筹资对象为本村户口在册人口或者是所议事项受益人口。筹劳对象为项目所在村的18周岁至60周岁的男性,和18周岁至55周岁的女性。
同时还规定,不筹资筹劳对象为,五保户、低保户,现役军人、退出现役的伤残军人、革命烈士家属、在校就读的学生、孕妇和家庭确有困难的可以不筹劳。
“一事一议”是一个专用名词。
是某些地方,为了解决农村中面临的急需解决的一些公益项目。如道路,引水工程等等。上级财政会给出一定数量的款项,予以资助。但这些款项需要农村自己拿出一部分配套资金。这部分配套资金有的地方需要向农民收取。
比如某村急需解决农村飲用水问题。应先进行详细测算,总额需要8万元。这时应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大家认为应该急办,並同意交纳配套资金。如本项目共需资金8万,上级财政补贴5万,需要村民交纳3万。村委会应向上级有关部门申请”一事一议”补贴资金。走完有关程序,申请得到批准。村民配套资金收齐,就可以在上级部门的监督下进行施工。施工结束还需有关部门验收。
“一事一议”是农村税费改革后农村部分地方出现的一种集资收费现象。2001年开始,税费改革逐步在全国推行。其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三取消、两调整、一改革“。“三取消”,是指取消乡统筹和农村教育集资等专门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取消屠宰税;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两调整”,是指调整现行农业税政策和调整农业特产税政策。“一改革”,是指改革现行村提留征收使用办法。简而言之就是取消一切不合理收费,减轻农民负担。税费改革标志着有史以来种田完粮的政策寿终正寝,农村多如牛毛的收费现象随之宣告结束。
但是各种收费明令禁止后,农村的集体建设、公共事业还得推进。比如说村级公路建设,国家拨付的项目资金不够,不足的配套资金就必须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集资解决。还有诸如沟渠疏挖、村容环境整治、植树造林……等等生产建设,本着谁收益谁负担,这些集资也只能凭一事一议了。但“一事一议”资金收取是有严格的程序和手续的,它必须遵循:“四议两公开”的原则即村党组织提议、村“两委”会议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如果程序不规范,农民完全有权拒交。以杜绝巧立名目、搭车加码等现象。如发现不正常不合理的现象,农民完全可以利用政策和法律武器维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自治法》第三十七条,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开展工作应当提供必要的条件;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需要经费的,由委托部门承担。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公益事业所需的经费,由村民会议通过筹资筹劳解决;经费确有困难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给予适当支持。
根据《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第一条,筹资筹劳的适用范围:村内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道路修建、植树造林、农业综合开发有关的土地治理项目和村民认为需要兴办的集体生产生活等其他公益事业项目。
对符合当地农田水利建设规划,政府给予补贴资金支持的相邻村共同直接受益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项目,先以村级为基础议事,涉及的村所有议事通过后,报经县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可纳入筹资筹劳的范围。
属于明确规定由各级财政支出的项目,以及偿还债务、企业亏损、村务管理等所需费用和劳务,不得列入筹资筹劳的范围。
相关资料: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明确,关于规范实施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
开展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严格规范议事程序,准确界定适用范围,合理确定限额标准。各省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完善本地区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实施办法。从2013年开始,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限额标准按绝对数额确定。
一事一议项目不需农民投工或农民投工难以完成的,不得筹劳;确需农民投工的,要按实际需要合理确定筹劳数量;自愿以资代劳的,要严格控制数量、比例及工价标准,防止用自愿以资代劳名义变相向农民筹资。
完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操作程序,按照民主议事、方案审核、政府补助、验收检查等环节操作,规范组织实施。加大专项检查力度,坚决纠正层层下放限额标准权限,乡镇统筹使用、县级集中管理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资金以及套取、挪用政府补助资金等违规问题。
全面推进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加大奖补力度,扩大奖补覆盖面,完善制度办法,促进村级公益事业健康发展。
为什么要收一事一议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自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开展工作应提供必要条件,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需要经费的,由委托部门承担。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公益事业所需的经费,由村民会议通过筹资筹劳解决,如果经费确实还是有困难的话,由地方人民政府给予适当支持。
一事一议费用筹资筹劳的使用范围和用途:
村内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道路修建·植树造林·农业综合开发有关的土地治理项目和村民认为需要的集团生产生活等其他公益事业项目。
必须尊重村民意愿:
开展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要充分尊重村民意愿,严格规范“议事”程序,要准确界定使用范围,合理确定额度标准。政府应加大专项检查力度,坚决纠正层层下放限额标准权限,严查乡镇统筹使用·县级筹劳资套取·挪用政府补助资金等违规问题。
扩展:
我们这里没有这项收费,收取一事一议费用需要征得村民的同意,强行收取的话可以拒绝,对于是干嘛用的,你可以咨询领导,他们有责任和义务给村民一个合理的解释和开出明确的发票
一事一议制度”:就是把涉及到村里的重大事情 比如水电费收取标准、村里公共设施建设、村镇土地开发、宅基地占用等问题先由村“两委”会集体讨论,确定议题或提出初步意见后,再交给村民代表进行“一事一议”,由村民代表讨论决定。
在农村税费改革这项系统工程中,取消了乡统筹和改革村提留后,原由乡统筹和村提留中开支的“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道路修建、植树造林、农业综合开发有关的土地治理项目和村民认为需要兴办的集体生产生活等其他公益事业项目所需资金,不再固定向农民收取,采取“一事一议”的筹集办法。
扩展资料
议事前提:
1、有发起人
“一事一议”议事会的发起人即议事会的组织者,召开议事会必须有一名或多名发起人。议事会发起者的人数和身份在各地情况各异,有的议事会的发起人只有一个,有的是一人倡议,数人支持。
发起人中有基层干部,也有群众。但无论发起人多少或身份如何,有一个以上的发起人是“一事一议”议事会进入议事程序的必备条件。
2、群众对所议事项要求强烈
群众有要求是“一事一议”议事会启动的动因。成功的议事会之所以群众参会踊跃,意见统一快,是因为群众对议题有强烈的要求。例如村民多年受无水吃的困扰,对解决饮水困难非常关心,所以群众对这样的议事会积极响应,所有接到通知的农户都按时参加了会议。
3、议事会范围内群众直接受益
“一事一议”议事会的范围无论是大于或者小于行政区,只要属于受益范围,这个范围内的群众很容易形成共识。这是议事会成功的重要条件。
简单的形容。钱是让我们生活责任的动力。若是不需要钱那感觉人活着大家都懂着